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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钢结构设计规范之钢管结构构造要求
1、东营钢结构中钢管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管的外部尺寸不应小于支管的外部尺寸,主管的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在支管与主管连接处不得将支管插人主管内; 2)主管与支管或两支管轴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30; 3)支管与主管的连接节点处,除搭接型节点外,应尽可能避免偏心; 4)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 5)支管端部宜使用自动切管机切割,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 2、在有间隙的K形或N形节点中,支管间隙a应不小于两支管壁厚之和。 3、在搭接的K形或N形节点中,其搭接率Ov=q/p×100%应满足25%≤Ov≤100%,且应确保在搭接部分的支管之间的连接焊缝能可靠地传递内力。 4、在搭接节点中,当支管厚度不同时,薄壁管应搭在厚壁管上;当支管钢材强度等级不同时,低强度管应搭在高强度管上。 5、支管与主管之间的连接可沿全周用角焊缝或部分采用对接焊缝、部分采用角焊缝。支管管壁与主管管壁之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20.的区域宜用对接焊缝或带坡口的角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东营钢结构中钢管构件在承受较大横向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防止产生过大的局部变形。东营钢结构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应避免开孔,如必须开孔时,应采取适当的补强措施。 |